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以案说法
房屋装修后渗水 三分包方共赔偿
陈凯

  房屋装修发生质量问题,各当事人依责任大小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方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姚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吴某所经营的客房需装修,遂分别将客房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安装发包给张某、管道防水处理发包给姚某、面砖铺贴包括地漏安装发包给方某,工程按发包次序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客房的卫生间地面出现渗水。后虽经修理,但渗水状况未能改变。司法鉴定认为渗水的主要原因是穿过楼板的排水管道与楼板间间隙处理方法不当所致。现吴某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修理费1256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间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卫生间地漏的安装人为被告方某,故因地漏安装方法不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方某承担。被告张某系从事管道安装的专业人员,其未在排水管道的洞口安装套管,故应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姚某在防水施工中,未采用细石混凝土或防水砂浆等密实阻燃材料而采用发泡剂填充间隙是造成卫生间积水、渗水的主要原因,其作为专业施工人员,未按操作规定进行施工,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与修理相关的经济损失,法院依当事人责任的大小予以支持。